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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乡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长直接负责,乡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至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十五)积极稳妥地进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新机制。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凡是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开展面向社会招聘教师工作,实现师资补充多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提倡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十六)建立改造农村薄弱学校的对口支援制度。开展省域范围内市与市之间和市域范围内县与县之间的教育对口支援。发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口支援农村贫困中小学校。各地要制定改造农村薄弱学校的目标,落实任务要求,本着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缺啥补啥的原则,使受援学校在校园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教学仪器和图书资料等方面达到国家和省有关农村中小学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开展城镇优质学校对口培训农村薄弱学校校长、中层干部和教师工作。薄弱学校每年要选派一定数量的人员到对口的优质学校任职、任教,全程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全年费用由对口的优质学校承担。各地要建立一套包括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在内的行之有效的机制,要有专人负责,确保农村薄弱中小学建设工作的开展经常化。
  (十七)建立农村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各地要落实和用好扶贫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省级义务教育扶贫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无力负担杂费、书本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严格按照助学金的申请程序和原则,按学年评定应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并将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和金额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十八)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社会助学活动。大中城市要普遍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收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赠,帮助贫困县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中的问题。鼓励企业和个人向贫困地区在资金、设备、师资、信息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把优秀教育教学资源送到农村学校。
  (十九)推行校务公开,实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要在2002年秋季开学时实行“一费制”,实行“一费制”后,各学校不得再对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地方政府要确保实行“一费制”学校的正常运转,从转移支付资金中弥补实行“一费制”的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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