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经省政府审批后,由省、市、县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
(十一)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市、县、乡人民政府要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维修、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工作。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明确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和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改革后农村中小学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对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经批准的教育集资而形成的教育经费缺口,要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十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对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问题,要严肃查处,遏制腐败问题发生。要节约开支,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尽力偿还。债权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农村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管理。
三、改革人事制度,建设高素质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
(十三)加强编制管理,严格按照编制配备人员。省出台中小学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后,县级人民政府要相应提出本县教职工编制方案,报省政府审批。编制总量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分配编制时,要合理调控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编制,对占用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学校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十四)落实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人事管理的职责权限。2002年内要全部理顺中小学人事管理体制。农村中小学校人员统一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聘任。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校长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聘连任。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校长的考核、交流等也要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和学校不得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