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学按省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维修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对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公用经费缺口,应按省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由县级财政在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九)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从履行政府的法定职责、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并相应调整县、乡财政体制,由县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管理和发放教职工工资,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彻底解决拖欠教职工工资问题。
县人民政府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按照省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核准备案的学校自行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在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确保国家统一规定的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新的拖欠。财力较好的市也要安排相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通过上述资金统筹安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教职工工资,并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十)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对于新增的危房和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各地要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并采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组织各方面力量,确保及时消除中小学危房。在省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和财力较好的县级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基本消除现有农村中小学危房。要设立危房改造资金专户,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