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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五)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对本乡中小学规划、布局调整、学校负责人和教师的聘任、奖惩等提出建议。乡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义务教育发展。
  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本村学校建设,继续发挥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六)省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教育法〉职责》(吉政办发〔1995〕49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教师法>职责》(吉政办发〔1994〕15号)的规定,明确本部门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职责。市、县政府也要将其职责分解到本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建立农村义务教育职责公示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要对外公示,接受各方面监督。建立政府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工作遇到的问题。
  (七)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督查内容。乡、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有关情况列入行政监察范围。省、市政府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要逐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拖欠教职工工资的县,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教育经费、长期拖欠教职工工资又不采取措施解决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招聘人员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充分运用督导评估机制,把督导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纳入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和完善“两基”年检制度,开展必要的专项督导,重点督导检查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管理体制的理顺、教师工资由县统一管理并通过银行发放等情况。
  二、建立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八)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规定,逐年提高对教育的经费投入水平,优先保证农村中小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县政府要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除从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各地要结合本地农村中小学校实际情况,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明确公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核定、使用、管理公用经费,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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