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4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责
(一)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省、市州(以下统称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乡镇(以下统称乡)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省、市、乡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体制。
(二)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统筹管理教师队伍,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市、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使用中央的转移支付和各项专款,安排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帮助并督促县人民政府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确定课程计划,选用国家教材,审定省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建立助学制度;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组织协调义务教育发展;统筹管理本地区教师队伍,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组织实施本地区教师资格制度;管理和使用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设立专项资金,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组织对所属县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指导所属县教育教学工作。
(四)县人民政府对本县农村义务教育承担主要责任。负责本县农村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控制学生辍学;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的实施办法,提出本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各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本县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和培训,组织实施本县教师资格制度;负责筹措安排和管理本级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