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已经失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整顿闲置土地的通告
(2002年9月3日)
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依法整治市区内长期圈而不用的闲置土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长期圈而不用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二年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
二、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应当自2002年9月6日至12日持有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有关情况,并按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土地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三、闲置土地使用者自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能够开发建设的,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以继续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