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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废止

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2002年8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的施工现场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并委托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城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标准,制定防治施工扬尘、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文明施工措施,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方案一并实施,所需费用列入建筑工程造价。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进出口处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以下内容:
  (一)施工单位简介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
  (二)工程概况;
  (三)施工现场平面图;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名称;
  (五)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六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设施、堆放机具、材料及设备布置,应当符合施工现场平面图,不得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
  第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在进出口设置门卫。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环保型装配式彩钢板,在施工现场周边连续设置围挡,圈挡高度不低于1.8米。
  新建工地临时办公用房、宿舍用房,应当使用环保型装配式彩钢板活动房,厕所、浴室、门卫室提倡使用环保型整体式钢板房。禁止利用在建工程兼作办公、生活临时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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