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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2]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

          重庆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根据《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督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即:开采以液态、气态、固态形式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依照国家、市安全生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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