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行政
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2]58号 2002年6月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水平,建设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保障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本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至少应有2人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五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其内容为综合法律知识和行政复议实务两部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给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属于省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由该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办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事宜;
(二)属于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由设区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办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九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作,并加盖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