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具有多层的室内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价格总水平不超过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分层制定不同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所有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应执行统一的车型分类和计费单位。机动车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机动车停放时间计费单位可以为小时、天(24小时)、月(30天)。停放时间连续计算,不足整数的按整数计。同一车辆在规定的计费单位内多次在同一停车场停放的,停车场不得重复收费,但是车辆停放者应当主动出示已交费凭证。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应设置天和月两种计费单位供车辆停放者自愿选择。
以上所称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四、停车场分为室内和露天两种类型。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用铁皮等搭建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可以在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50%。对于同时具有室内和露天停车位的停车场,如果经营者无法确定车辆停放地点,只能按露天停车场标准收费。
五、所有停车场均必须执行全市统一的车辆临时停放免收费时间规定。车辆在住宅小区及机关事业单位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停放不超过30分钟免收费;在商业场所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露天停车场停放不超过15分钟免收费。到小区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和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所有停车场应当在入口处及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由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标价牌,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应当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明确标明。
七、价格主管部门对停车场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分类管理。扣车场许可证由市物价局核发,其他停车场收费许可证由辖区物价分局核发。经营者凭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营业执照向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八、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在车辆进场时,发放停车卡,并在卡上登记车牌号、进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在车辆离场时,验车并收回停车卡,如需收费则须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登记车牌号、离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采用IC卡管理的停车场,可按IC卡工本费的标准收取押金,但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