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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4.奖金来源: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的奖金由省财政拨付;设区市、县(市、区)的奖金50%由省财政直接拨付,50%由同级财政拨付。
  5.奖金分配:
  奖金总额的55%用于奖励有贡献的纳税企业法人代表;45%用于奖励纳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其他有功人员。奖金的具体分配由各受奖单位自行确定。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只予以表彰,不发奖金。
  (二)园区发展专项奖。
  1.评选范围:全省县级以上的各类工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工业园、高校及民营科技园等。
  2.评选条件:
  一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排序,评出招商引资前10名;
  二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工业销售收入完成额排序,评出销售收入前10名;
  三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工业增加值完成额排序,评出工业增加值前10名;
  四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上交税金额排序,评出上交税金前10名;
  五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安置劳动力就业人数排序,评出安置劳动力就业前10名。
  3.奖励原则:
  对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上交税金、安置劳动力就业前10名的工业园区,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三)“十强企业”专项奖。
  1.评选对象:全省所有工业生产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当年实现盈利;
  二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三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四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的企业,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3.奖励原则:
  按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各占50%综合排序前10名的工业生产企业授予“江西工业十强企业”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四)三年翻番奖。
  1.评选对象: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县(市、区)。
  2.评选条件:
  以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为评选指标,以2001年末为指标计算基期,以2004年末为指标计算末期,三年指标增长超过100%的即可入选。
  3.奖励原则:
  对三年翻番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于3项指标全面翻番的将授予“工业三年翻番全面先进单位”称号,单项指标翻番的将授予“工业三年翻番单项先进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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