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奖金来源: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的奖金由省财政拨付;设区市、县(市、区)的奖金50%由省财政直接拨付,50%由同级财政拨付。
5.奖金分配:
奖金总额的55%用于奖励有贡献的纳税企业法人代表;45%用于奖励纳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其他有功人员。奖金的具体分配由各受奖单位自行确定。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只予以表彰,不发奖金。
(二)园区发展专项奖。
1.评选范围:全省县级以上的各类工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工业园、高校及民营科技园等。
2.评选条件:
一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排序,评出招商引资前10名;
二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工业销售收入完成额排序,评出销售收入前10名;
三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工业增加值完成额排序,评出工业增加值前10名;
四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上交税金额排序,评出上交税金前10名;
五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安置劳动力就业人数排序,评出安置劳动力就业前10名。
3.奖励原则:
对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上交税金、安置劳动力就业前10名的工业园区,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三)“十强企业”专项奖。
1.评选对象:全省所有工业生产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当年实现盈利;
二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三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四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的企业,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3.奖励原则:
按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各占50%综合排序前10名的工业生产企业授予“江西工业十强企业”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四)三年翻番奖。
1.评选对象: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县(市、区)。
2.评选条件:
以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为评选指标,以2001年末为指标计算基期,以2004年末为指标计算末期,三年指标增长超过100%的即可入选。
3.奖励原则:
对三年翻番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于3项指标全面翻番的将授予“工业三年翻番全面先进单位”称号,单项指标翻番的将授予“工业三年翻番单项先进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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