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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
 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府发[2002]23号 2002年7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促进各市、县(区)、各部门、各企业进一步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党代表会议精神,坚持以加快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强动力,强化“以工业的崛起加速江西的崛起,以工业振兴实现强省富民”的责任意识,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立
  对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的奖励,共设立四类奖项,即年度贡献奖、园区发展专项奖、“十强企业”专项奖、三年翻番奖。
  (一)年度贡献奖。
  1.评选范围:分别以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市直工业、县(市、区)工业为评选单位,凡隶属于上述评选单位的各类工业企业均包括在内参与评选。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二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所属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三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所属企业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所属企业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的企业,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六是财税贡献增加额高。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上交税金总额系指上交国税和地税的全部税金总和,以实际入库数为准,下同)须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500万元以上;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 8%且增加400万元以上;县(市、区)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300万元以上。
  3.奖励标准: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5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4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县(市、区)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3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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