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报账凭证包括:
(一)省、市(地)、县项目主管部门逐级下达的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和可研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财政资金扶贫项目合同协议书。凡属财政资金扶贫项目,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或供货方)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各执一份,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一份备案。
(三)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给项目实施单位的财政资金扶贫项目启动通知书(附件3)(通知)
(四)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请拨单(附件4)、财政资金扶贫项目验收单(附件5)、支出明细表(附件6)和相关原始单据。
第六章 报账制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扶贫资金按专用基金的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省、市(地)、县三级财政厅(局)农财处(科、股)必须配备专人负责对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的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的会计核算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六条 报账制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七条 报账制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二十八条 实行报账制的财政扶贫资金,设置以下会计科目,本科目适用于省、市地、县财政厅(局)、农财处(科、股)对报帐制的明细核算。
资产类会计科目:银行存款、暂付款
负债类会计科目:暂存款
净资产类会计科目:结余
收入类会计科目:拨入专项资金、其他收入
支出类会计科目:拨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项目在建支出、项目完工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各种款项。其借方反映银行存款的增加数,贷方反映银行存款的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结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