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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启动通知书,预付项目投资10%—30%的项目启动预付资金。余款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程序和项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报账期限为:一般项目一年(从项目计划下达时计算);造林项目两年;重大项目按项目可研报告中的建设期限计算。所有项目超过报帐期限,一律关闭账户。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
  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项目主管部门应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按目标实施计划要求,重新返工。返工费用,自行解决。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有关账务处理见报账制会计核算部分。

第五章 报账程序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由项目实施单位报账的办法,各项目实施单位都要指定专人办理报账业务。
  第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的报账人应将有关负责人签章后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汇总,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支出明细表(分月填报)和报账请拨单(一式四联),到县级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支出应先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初审,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对各实施单位上报的请拨资金等资料汇总审核,然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拨付资金。各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负责人的审核权限规定和签名手迹及印样预留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各项目实施单位的原始单据后,对每笔业务的合法、合规及合理性、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同时核对报销凭证上的签章与备案签章是否一致。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支出明细表和报账请拨单等办理拨款手续,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财政付圪章后退还项目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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