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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定期转作本金,用于各级财政安排扶贫资金配套使用。
  第八条 年度终了,“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已完工项目如有结余,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继续用于当地扶贫项目,所安排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反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及使用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填制省财政制定的统计报表(附件2),经市地财政汇总后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章 报账原则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应在扶贫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项目管理、明确事权、分工协作、政府采购、审批报账”的原则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资金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应按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
  (一)无项目计划擅自实施的项目;
  (二)未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调整改变的项目;
  (三)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
  (四)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
  (五)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及超范围开支的项目;
  (六)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扫尾资金;
  (七)其他不符合扶贫项目管理要求及报帐制管理程序的项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报账:
  (一)超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项目;
  (二)不按时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的项目;
  (三)停建的项目;
  (四)应验收而未经验收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确定及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的编报、下达及调整,按照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下达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各级项目主管部门(重点是县级)要尽快建立扶贫项目库,各级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考察论证,积极支持项目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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