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山西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申请书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的全过程中,各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各级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是财政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实施工程管理、检查验收、费用支出审核等;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地方的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管理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预算内外扶贫资金(含省财政安排的煤炭扶贫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配套资金。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设置及管理
第五条 省、市(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列入本级支出的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由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扶贫资金预算下达情况和扶贫项目报账进度及时向扶贫专户调度资金,以保证扶贫资金报账需要。省财政厅依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下达的扶贫项目建设预算,及时拨入市地财政的国库支农专户和预算外煤炭扶贫资金专户。市(地)财政连同本级下达的扶贫资金预算依次拨入县级财政国库支农专户和煤炭扶贫资金专户。县财政国库要依据项目建设预算首次将支农专户的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本级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及煤炭扶贫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拨入县级财政的扶贫资金专户,执行中,根据扶贫资金项目报账进度,将剩余资金分两次均衡拨入专户。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凭同级财政部门农财处(科、股)出据的财政扶贫资金报帐请拨单及预算经费请拨单(预算经费请拨单按各市地、县财政总预算会计使用的请拨单格式)对项目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