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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住监护病房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并经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同意,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普通病房。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需转院治疗的,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提出意见,经该医疗机构的医保部门审核后,报省医保中心审批。紧急抢救需转院时,可先转院,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出院带药量一般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慢性疾病15天,中草药不得超过7剂量。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大额疾病,由所在单位凭单位介绍信、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定点的三级甲等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开具的诊断书及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报省医保中心审定后,发给《大额疾病门诊手册》,一年一核定。

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八条 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结算,实行“定额管理、总量控制”和先付与后付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由省医保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费月定额标准预付,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应付医疗费用总额的90%,其余10%作为保证金,根据半年综合考核结果予以支付。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由本人支付,然后持专用票据及个人帐户存折,到指定银行的储蓄网点兑现。待IC卡管理系统启用后,由本人用IC卡直接结算。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用个人帐户或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的费用,个人支付自负部分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省医保中心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其所在单位凭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卡、诊疗凭证(含专用处方、病历本、诊疗单、票据等,下同),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急救、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家属垫付,待医疗终结后,凭单位证明、医疗保险证卡和诊疗凭证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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