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太原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以太原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单位与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并按核定金额于每季度的上个月按季缴纳。
第八条 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当年筹集的基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条 省医保中心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人个人帐户的比例为:
(一)45周岁及其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
(二)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划入;
(三)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费(基本养老金)的5%划入。
第十二条 职工年龄段发生变化后,省医保中心从其达到新年龄段的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帐户划入比例。职工退休后,由用人单位持职工本人《退休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的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后,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参保人员跨省直管单位流动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存储额同时转移;在省直管单位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失业,个人帐户存储额可继续使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纳入统筹基金。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