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2]28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
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的规定,依照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结合省直管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退休人员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厅主管省直管单位的医疗保险工作,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保险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具体项目包括:行政单位工资由职务工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地区补贴、年终一个月奖金和1999年底前省人事、财政部门明确的保留津贴构成;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地区补贴、年终一个月奖金和1999年底前省人事;财政部门明确的保留津贴构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构成参照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构成标准执行)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