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一)加大归集力度。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各地要以县 (市、区)和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重点,以落实财政补贴资金为重点,以建立动态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和比例调整制度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和归集率。要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考核,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60%,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底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15%。
六、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是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法规政策贯彻执行、维护住房公积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行政监督。省监管办除日常监管外,应当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定期对全省各管理中心进行年度例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市(地)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网络系统基础,利用各管理中心现有设备,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国家、省、城市管理中心联网,对各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适时监控。
(二)继续强化同级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市(地)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全过程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