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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一)管委会的组建。每个市(地)只能设立一个管委会。管委会实行任期制,委员由市(地)人民政府聘任。委员总数不超过25人,省会城市不超过30人。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入代表为主组成,其中:市(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主任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二)管委会的决策机制。管委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自主决策。管委会要抓紧制定章程,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在决策时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管委会依法做出的决策,市(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决不能干预。
  管委会与各级人民政府房改的议事协调机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房改是政府行为,各级房改办履行的是政府职能。为此,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机构调整后,房改工作不能削弱。凡房改领导小组(住房委员会)已撤消的市(地)、县(市、区)应尽快恢复。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规定,将各级房改办统一归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按照《条例》规定,每个市(地)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称“管理中心”)。现存的各个管理机构,包括上级政府机关和行业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要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进行撤并调整。
  (一)管理中心的设立。各市(地)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省监管办和市(地)管委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地)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置的具体事宜,按有关程序报批。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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