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晋政发[2002]14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修改并重新颁布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省级监管
(一)建立省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制度。为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恢复并充实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增加省审计厅、省编办为成员单位,作为我省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并履行省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政策,协商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建设厅厅长、财政厅厅长任副组长,审计、编办、监察、人事、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地)应当设立以市长(专员)为组长的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于7月1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
(三)依法设立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依法设立省级(市、地不设)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是贯彻《条例》和《通知》精神,建立我省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为此,在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挂山西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监管办”)牌子,具体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组织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市(地)要按照《条例》规定,于今年6月底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