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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资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告

  (三)监督审核结论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防雷审核资质的单位必须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审核资质申请表》;
  (三)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防雷设计和防雷检测资格证复印件以及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各类规章制度汇总表;
  (六)质量保证体系手册。
  第十六条 申请防雷审核资格的个人必须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审核资格申请表》;
  (二)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防雷设计和防雷检测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防雷审核资质、资格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八条 防雷审核资质、资格证有效期为五年。防雷审核资质证在有效期内接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年度审查。防雷审核资格证有效期满后到发证机关审查换证。
  第十九条 防雷审核资质年度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审单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单位法人证复印件、《防雷审核资质证》原件、单位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单位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等。
  (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核有关资料后,应对资质年度审查作出结论。年度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单位资质条件符合规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审核责任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资质年度审查合格。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在上一年度发生防雷审核责任性事故,或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资质年度审查不合格。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变卖防雷审核资质证。违反本条规定的,资质证年度审查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没有参加资质年度审查的单位其资质证无效。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年度审查不合格的,持证单位不得从事防雷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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