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大中小型防感应雷装置和大中小型综合防雷装置。
第九条 防雷装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型防感应雷装置和小型综合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属于中型防感应雷装置和中型综合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大型防感应雷装置和大型综合防雷装置。
第十条 防雷审核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丙级和乙级防雷审核单位应该将超越资质范围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报送上级具有相应审核资质的防雷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 防雷审核资质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管理机构;
(二)防雷管理机构必须持有《防雷审核资质证》;
(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防雷审核资格证》;
(四)丙级资质单位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五)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名、2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2名、3名;
(六)具有全面质量保证体系;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八)具有符合要求的资料档案库(室);
(九)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防雷审核资格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防雷管理机构专职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防雷工作二年以上;
(三)必须持有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设计和防雷检测资格证。
第十三条 防雷审核资质单位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防雷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制定本单位防雷审核技术保证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核资质范围内各类防雷装置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防雷审核资格人员职责:
(一)依据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具体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文件;
(二)出具审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