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
设计文件审核资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告
(桂气发[2002]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资质资格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7月11日经自治区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资质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加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下称防雷审核)资质、资格管理,保证防雷审核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审核范围包括对直击雷防护装置、感应雷(雷电电磁脉冲)防护装置、综合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审核。
第四条 从事防雷审核的单位,必须持有《防雷审核资质证》,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防雷审核资格证》。
第五条 防雷审核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丙、乙、甲三级。
第六条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小型防感应雷装置和小型综合防雷装置。
第七条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中小型防感应雷装置和中小型综合防雷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