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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资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告

广西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
 设计文件审核资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告
 (桂气发[2002]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资质资格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7月11日经自治区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资质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加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下称防雷审核)资质、资格管理,保证防雷审核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审核范围包括对直击雷防护装置、感应雷(雷电电磁脉冲)防护装置、综合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审核。
  第四条 从事防雷审核的单位,必须持有《防雷审核资质证》,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防雷审核资格证》。
  第五条 防雷审核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丙、乙、甲三级。
  第六条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小型防感应雷装置和小型综合防雷装置。
  第七条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中小型防感应雷装置和中小型综合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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