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灌充施放气球人员在工作时应穿棉质工作服,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帽(如尼龙、腈纶、丙纶等),应穿胶鞋,应关闭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
第八条 施放气球应系牢,系留点距相邻高压电线、建筑物等的水平距离应为气球升空高度的一点五倍以上。
第九条 施放气球现场要有专人巡视监护,施放气球结束后要及时将气球回收处理。
第十条 灌充气球使用的氢气纯度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六。
第十一条 各类庆典活动或者大型集会禁止施放手持氢气小球。
第十二条 氢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申请表;
(三)法人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简表、上岗证复印件、技术职称复印件;
(五)氢气生产、储存、运输设备登记表;
(六)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接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年度审查。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按公安消防机构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年度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单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法人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灌充施放气球安全停业许可证》原件、单位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单位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变动情况等。
(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核有关资料后,应对《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年度审查作出结论。年度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二种。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符合规定条件,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安全责任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年度审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