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
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的通告
(桂气发[2002]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7月11日经自治区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灌充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氢气等气体灌充施放系悬空中气球进行庆典、广告等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灌充施放气球实行安全作业许可证制度。从事灌充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和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灌充施放气球上岗证》。
第四条 灌充施放气球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法人单位;
(二)有熟练掌握易燃易爆气体安全操作的专业技术队伍,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相关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1人,相关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应取得《灌充施放气球上岗证》;
(三)有完备的灌充施放气球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年检,取得合格证;
(四)易燃易爆气体生产场所、储存场所(器具)和运输工具等应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灌充气球现场应当远离人群,现场地面保持湿润,上空无高压电线,五十米以内不得有明火,半径二十米以内设安全区,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安全区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禁止击打容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器具。
第六条 灌充气球现场要设立“严禁烟火”醒目标志,配备干粉灭火器材,设防火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