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农村药品供应与使用的管理
加强农村药品网络建设,方便农民购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支持市县药品批发企业向区域性配送中心方向转化,积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向农村发展连锁经营。乡镇卫生院要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可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或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逐步实行招标采购。村卫生所的药品采购由所在乡镇卫生院集中代购。乡镇卫生院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或将药品采购委托、承包给个人管理经营。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做到依法经营,保障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能,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村卫生所和乡村个体诊所除按规定配备由省级卫生行政、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品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八、建立城市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的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卫生支农工作的协调、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省直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每个医疗机构要对口支持1所县(市)医院。市级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每个医疗机构要对口支持1至2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每年重点支持3至5所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共同指导和支持村卫生所。
对口支援的内容主要是对受援医疗单位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对口支援的方式,可由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商定,以签订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对口支援关系。支援单位根据受援单位的需要,实施相应的援助项目,可采取分期分批、定期轮换的办法,选派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到受援单位兼职进行讲学和技术指导,举办专业培训班,开展技术协作;减收或免收进修费接受受援单位人员进修;将适宜设备赠送受援单位等,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继续执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之前,分别到乡镇或县(市)卫生机构工作半年到1年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