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吉林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加强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乡镇卫生院有关业务、技术规范及工作标准,规范医疗行为,保证服务质量。逐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支,降低医疗成本。
  五、提高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素质
  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训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技能培训和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培训规划,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制定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标准,加强农村在职卫生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对学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限期达标;对已达到标准的,要进行继续教育。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在职卫生人员轮训一遍。对乡镇卫生院医生在2005年底未达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分流。
  提高乡村医生素质,加强执业资格管理。对乡村医生搞好以农村适宜卫生技术、中医药和全科医学知识与技术为重点的培训。新上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现有乡村医生,要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逐步淘汰不具备学历和资格的乡村医生。力争用8至10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我省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实行优惠政策。努力改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到国家确定的艰苦偏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可执行定级工资标准,定级时可高定两档职务工资。
  六、完善农村卫生经济政策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范围和方式,并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农村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保证农村地区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母婴保健、人才培训、中医、初级卫生保健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重点加强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建设,改善一般乡镇卫生院卫生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争取在3年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集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或投资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重点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给予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以及贫困人口和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数额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质量等情况确定。定项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用,根据开展工作需要、项目论证结果合理安排。对乡镇卫生院原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对村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补助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对民办公助卫生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价格的监管。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执行。禁止向农村卫生机构和村个体医生乱收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