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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吉林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
 关于吉林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3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体改办、省计委、财政厅、农委、卫生厅制定的《关于吉林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关于吉林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体改办、省计委、省财政厅、
         省农委、省卫生厅 二00二年五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精神,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制度,实现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初级卫生保健
  全面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吉林省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要求,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的任期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在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实行目标管理,保证质量和进度。
  积极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加强农村卫生村(镇)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切实做好农村改水改厕等工作。继续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能够满足农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卫生服务网络,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
  实行农村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严格准入制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整顿和规范农村医疗市场秩序,取缔非法行医,保证农民的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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