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具有《收费许可证》。直接从事收费的人员都必须持有《收费员证》;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九、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执行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两个月内,必须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具体承担复议工作的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把事实搞清楚,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原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责令履行的责令履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上级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下级机关必须履行。发现不履行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都必须在2002年12月前成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直接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各行政执法部门都必须设立法制处(科),负责行政复议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
(一)省政府每年都要对全省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予以通报。
(二)各级政府法制、财政、物价、监察部门应随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机关越权执法、滥施处罚、滥收费或不作为的举报,并认真做出处理。对问题严重、影响大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负责抽象行政行为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应依法对备案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予以撤销或修改。
十一、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遵守法定权限。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其他任何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必须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不得超越权限乱施处罚。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违法事实,做到证据确凿。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违法事实不清,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