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起草文件、确定行政管理权限时,必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分歧比较大的问题,主管领导应依法予以协调,以防止政出多门、职权交叉和重复。
(三)制定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须经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下发。
六、严肃公正执法,维护公众利益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该管的事情要管住管好。要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对相对人申请许可、发证、检验等事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就要快办、快结,不拖延、刁难。
(二)公平对待行政执法对象。对违法主体不管是任何单位、任何人,都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各级政府不得规定封闭管理区域和所谓“重点保护企业”,规避行政执法。
(三)行政执法要语言文明,行为得体,仪表端庄。严禁污言秽语、打骂群众、随意毁坏物品。
(四)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规章以上法律规范委托的组织。不得自行委托执法。行政执法,必须持有省政府核发的证件,并要有两人以上同时执法。
(五)彻底割断行政执法与利益的关系。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不得与执法机构的经费、奖金、住房以及其他福利挂钩。罚款决定必须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
(六)所有行政执法机构的办公经费应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不得批准新的自收自支的行政执法机构。对原有自收自支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调整方案,报机构编制和政府法制部门审核。
七、认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岗位。
(二)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对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行政执法考评主要以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评价和满意程度为标准。考评结果应予以公布。
八、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一)涉及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只有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可以设定,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及个人均无权设定。
(二)省政府设定涉及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