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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对直接隶属于本级政府、部门的企业进行清理,依法提出脱钩方案。脱钩方案分别报同级人事编制、法制和监察部门,由人事编制部门会同法制、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当脱钩而没有脱钩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及部委规章中确定的审批事项。国家对审批事项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已有明确规定的,我省在具体执行时不得扩大审批范围、增加审批条件和程序、延长审批时限。
  (二)在本省只有规章以上效力的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其他文件均无权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外只应设立一个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审批和集中行政审批。办理行政审批,不得摊派或者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提供的服务、订阅报刊杂志,或者非法要求其交纳保证金、抵押金、强制参加保险等。
  (四)行政机关必须将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审批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行政审批的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开,无偿提供给前来咨询、查询的人员,并公开投诉举报的方式。
  四、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环境。对所有的企业、产品和服务,都应当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不得出于地方保护的目的而抬高市场准入条件,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检疫、检测等不必要环节。
  (二)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加入WTO的承诺,逐步开放煤、水等垄断行业,凡是符合国家规定和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以自主进入这些行业经营,不得非法限制、排斥。
  (三)发现违法制定或者实施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的行为,监察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
  五、切实提高抽象行政行为的质量,保证抽象行为合法
  (一)凡属于国家主权、非国有财产征收、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项,以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资基本制度等属于国家立法的事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擅自作出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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