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
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2]2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实施意见
自国务院下发依法行政决定以来,全省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质量显著提高。但一些行政机关还存在行政违法和行政行为不当等问题,依法行政的效果还不能令人满意。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我省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现就依法行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决策必须依法进行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决定土地、矿藏、草原、森林、水、荒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可能产生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人和行业垄断经营项目以及国有资产的处置等,都必须先搞清楚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不能盲目决策或个人擅自做出决定。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属于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前都应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应经过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不得个人独断专行;已决定的重大事项,非经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
(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必须结合本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以及工作特点,确定出重大行政事项范围,并形成依法决策的工作制度。下级政府的决策范围和工作制度必须报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部门决策范围和工作制度必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积极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
(一)各级政府要把主要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改组、改制、破产、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和承担应由政府承办的社会公益事业。
(二)大力发展中介组织。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中介组织,切实改变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