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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
 (桂政发[2002]27号 2002年5月22日)


  为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实现城镇发展规划目标,根据国家促进小城镇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设立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城镇规划经费补助、城镇市政公用和基础项目建设补助、项目贷款贴息以及市政公用企业发行债券贴息。“十五”期间,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相应的资金,与自治区集中调剂使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并作为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市(地)、县(市)也要设立该项资金。
  第二条 设立城镇环保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城镇绿化和城镇治理生活污染、环境保护研究开发和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重点市、县也要设立该项资金。
  第三条 设立城镇防洪保安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城镇防洪工程(含排涝)建设项目的补助和贷款贴息。“十五”期间,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预算适当增加城镇防洪保安专项资金。重点防洪的市、县也要设立该项资金。
  第四条 城镇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除用于制定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收购储备、评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农用地定级估价、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变更调查、土地信息系统建设、地籍管理基础建设等工作外,主要用于城镇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自治区部分,全部安排给重点小城镇,并优先安排给土地所在小城镇。经自治区批准修建二级公路等级以上的公路用地,比照铁道、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 减免城镇公用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对现有从事城镇垃圾处理、园林绿化以及生态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事业单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上述城镇公用企事业单位,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第六条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各类市场化资金参与我区城镇建设。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增加城镇市政公用设施投资。积极推行特许权经营(BOT)、转让资产权益(TOT)方式,拓宽利用区外境外资金渠道。支持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市政公用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资产重组等方式直接融资。允许城镇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依法转让冠名权和拍卖广告经营权,其收益主要用于城镇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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