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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微机广域网络远程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通过远程工作站接收或发送公文、信息,应比照纸质公文、信息的标准,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定期销毁(删除)。
  第十二条 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数据公文信息的转存、复制,应按纸质文件运行管理权限和规定,履行登记、审批和销毁(删除)手续。
  第十三条 远程工作站因故不能正常工作或发生技术故障,应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调研处;统一安装的系统软件,不得擅自删改或转让他人。
  第十四条 各远程工作站操作员要具备机要人员的素质,名单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五条 对不遵守本管理办法,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远程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网络通信资格。

第四章 远程工作站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 各远程工作站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并根据需要,不断完善安全保密的各种措施。
  第十七条 广域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接受自治区公安、安全、保密部门的指导;技术安全,接受自治区机要、电信部门的指导。
  第十八条 各远程工作站的注册口令应严格保密,专人负责,定期更换,非经本单位办公室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告知他人。
  第十九条 除另行规定的外,各远程工作站只传输、交换密级(含)以下的各类电子邮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一:《自治区政府系统微机广域网络远程工作站数据交换标准》
  附二:《自治区政府系统微机远程工作站电子信箱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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