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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微机广域网络远程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微机
 广域网络远程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7月19日 宁政办发[1999]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系统微机广域网络是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中心,联结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驻宁各单位的微机保密通信网络。为了保证网络高效、畅通、安全、保密运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微机广域网络系统以电信部门的分组交换网为传输媒介,以电子邮件交换为手段,为自治区政府及各地、各部门和中央驻宁各单位的公文、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服务。
  第三条 系统内各微机远程工作站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微机广域网络的节点,各节点都要从维护系统安全运行的高度,自觉遵守和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远程工作站职责

  第四条 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发送本单位应报送的公文和信息数据,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服务。
  第五条 负责接收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公文、信息数据,为本单位服务。
  第六条 在远程工作站邮箱目录范围内,传输本单位及其内部处室需要向联网单位及其内部处室传输的公文、信息数据,为各节点之间的数据交流服务。
  第七条 每天上午和下午(17时前)各上网一次,以保证电子邮件及时得到处理。
  第八条 及时维护远程站的软硬件设备,发现问题妥善处置,保证网络正常运行。

第三章 远程工作站管理

  第九条 微机远程工作站由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办公室管理,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指导。
  第十条 各联网单位办公室要加强对微机远程工作站的管理,建立有关制度和岗位责任,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数据交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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