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努力建立人才小高地。自治区设立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金,对留学回国人员创业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给予一定的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北海中华专家园和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站以及自治区级以上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实行更为灵活、更为优惠的办法,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领域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广泛吸纳高层次人才。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人才,可简化办理有关手续。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正高职称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可不迁户口,其配偶优先安排工作,子女入园、入学、就业等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切实解决困难企业高级人才的待遇。困难企业下岗的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称号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优秀专家等人员,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其待业两年内基本生活费不低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线两倍,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四十二条 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人才与公有制单位人才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户籍、学习、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逐步建立人才资源共享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才(单位领导除外),在完成本职工作、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在外单位兼职,实行多职多薪。
第四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都可享受前面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和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支持。
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行公开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