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简化工业用地审批程序。重点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受理和审批。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其压覆重要矿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批在用地预审阶段前完成。用地性质相同的,用地单位双方可按对等原则置换土地;置换的土地属国有土地的,双方按协议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不再办理土地审批。土地审批实行分级负责,自治区审查报批程序、规划、计划、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和耕地占补平衡等手续;市(地)、县(市)负责土地调查、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边界核定等审查。
第二十八条 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城市市区企业原使用划拨的土地,允许以土地置换方式搬迁,其土地收益优先用于该企业搬迁和建设。对采取协议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工业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允许其在法定期限内分期付款,也可改为租赁方式用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可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办理。用地单位先行开垦的耕地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经验收合格后,可免交耕地开垦费。经验收数量、质量不相当的,可按规定缴纳数量、质量差价。在经济困难的小城镇建设的工业项目,耕地开垦费可缓交50%。限期完成基准地价调整与更新工作,现有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更新的,或者当地地价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进行更新与平衡,按新的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在土地登记发证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完成权属调查,且土地登记申请人又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图件的,可免收地籍测绘费(中介机构收取部分除外)。
第二十九条 放宽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范围。只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无明令禁止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项目,非公有制市场主体都可投资经营。
第三十条 公司制中小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注册登记时,公司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的,首期实缴资本可按认缴金额的15%出资,或首期可实缴5万元人民币,其余资本缴足时限为两年,第一年期满实缴资本应达到认缴金额的50%以上。
第三十一条 支持企业改制。改制国有企业在其它公司的权益经评估验证后,可作为注册资本金;其改制前已取得的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前置项目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允许改制企业原名称保留三年。允许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保留原名称。
第三十二条 放宽直冠“广西”企业名称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企业产品荣获全国驰名商标或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产品年出口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均可申请直冠“广西”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