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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工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用房,免缴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研制(含自行研制、联合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收益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专利技术成果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项目用地可享受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和贷款担保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奖励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出贡献的人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奖励高新技术成果收益人,奖励金额最高可达收益人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90%。企事业单位自行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从转化实现利润的第二年开始,五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10%~20%奖励成果完成人;三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3%~5%奖励对成果转化做出直接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非成果拥有者)。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授予荣誉称号,并优先推荐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十八条 鼓励投资者投资工业项目。投资者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工业项目,也可采取参股、控股、购买产权、租赁等形式参与企业改组改造。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利用外资,支持外资企业对工业项目再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宽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控股或独资。
  第十九条 支持金融机构参与企业改革与发展。为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兼并、债转股和债权置换等改组改造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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