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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一)利用因特网进行网上拍卖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未经网络经营登记注册的拍卖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个人不得开设涉及拍卖业务的网站。
  (二)委托网上拍卖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及时签署成交确认书。
  (三)网上拍卖活动应由拍卖师主持,并在拍卖网页的明显位置上标示拍卖师的资格证书。
  (四)网上拍卖人应做好拍卖记录,制作拍卖台帐,妥善保管网上拍卖活动的有关资料,其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网上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网络经营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网络经营的信息、资料,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网络经营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被依法取缔经营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网络经营登记。未经注册登记从事网络经营,按无照经营或超经营范围论处。
  第十八条 未经网络经营登记,或者利用网络从事国家禁止的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国家限制的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一)所从事的网络经营行为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以网上格式合同、网上通告、电子信函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伪造、盗用网络经营登记标志;
  (四)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采用技术手段破坏、篡改竞争对手的网站、主页、数据库、电子信函,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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