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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三)经工商注册登记后的网络经营者,应当持有效证明文件到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网络经营登记。
  (四)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批准网络经营登记或者不批准登记的答复。
  (五)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经营登记申请,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八条 网络经营登记事项包括:网站名称和网站的域名、IP地址、镜象站点、经营者身份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或经营者个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电子邮件地址、网站所在地点、网络提供商和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九条 网络经营申请人进行网络经营登记应当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经营者个人签署的《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申请表》;
  (二)加盖原登记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经营者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因特网接入单位出具的接入证明文件;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行政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网络经营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网络经营登记申请后,经核准登记的,通过因特网为其提供登记标志及编号。网络经营的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的左上方设置登记标志及编号。
  第十一条 第八条中规定的网络经营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网络经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提供网络上经营场所或网络上集中交易服务的网上市场开办单位应承担对网上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交易的规章制度,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相关服务,并在为经营者提供链接起15日内将在其网站经营的经营者的相关资料报送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经营者终止网络经营的,应在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网络经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注销申请后,注销其网络经营登记。
  第十四条 利用因特网进行网上拍卖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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