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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2月9日)

  第一条 为适应因特网(又称国际互联网络)的发展,规范利用因特网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上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利用因特网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包括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或提供链接,自己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通过因特网利用他人网站、电子信函、网上公告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下统称为“网络经营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利用因特网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侵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网络经营实行登记制度(下称网络经营登记)。网络经营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从事网络经营行为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进行登记,并在其网站(或主页)设置登记标志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网络经营行为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网络经营登记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办理。
  第六条 从事下列网络经营行为的经营者应当申请网络经营登记:
  (一)利用因特网发布商业广告;
  (二)利用因特网举办商品展销会;
  (三)利用因特网直接从事网上书店、网上销售、网上拍卖等经营活动;
  (四)利用网络或其他设备专门从事因特网接入业务、网络技术服务、开设网吧、提供经营性的网络内容服务和信息服务等;
  (五)其他利用因特网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网络经营登记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行网络经营登记应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仍按现行体制的事权划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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