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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上报文件审批程序的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上报文件审批程序的规定
 (辽政发[2002]28号)


  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文件的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工作规则》和《省政府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十条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精神,现对省政府上报文件的审批程序制定如下规定:
  1.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由分管副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阅,最后由省长审签。
  2.以省政府名义报送国务院部、委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审签;其中涉及全局工作或涉及省长意见的表述,请省长过目。
  3.以省长名义报送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或国家各部门领导同志以及向外发出的信函,须由省长审签。
  4.省政府与国家各部委会商的材料,由分管副省长审定,其中重大的,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
  5.省政府报省委的文件,由分管副省长审阅,最后由省长审签,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审签。
  6.省政府与省委联合行文,经分管副省长审阅后,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审签。
  7.省政府向省人大提请审议法规议案、人事任免议案和报告全面工作,由省长审签,或由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审签。向人大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由分管副省长审定。
  8.省政府值班室向国务院值班室报送辽宁重要情况,由省政府秘书长审签,其中涉及到省长、副省长的,须请省长、副省长过目。
  9.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辽宁信息,一般由省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签;涉及报送敏感信息的,由分管副省长或副秘书长审签;涉及全局的,由省长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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