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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单位处置国有土地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文件和停止执行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单位处置国有土地审批程序的通知
 (辽政发[2002]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的监督管理,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省政府对省属单位(包括省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下同)使用的国有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省属单位对所使用的土地资产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的,必须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的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省属单位需要处置国有土地的,首先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省财政厅对申请单位拟处置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送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地价评估,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并提出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省政府。
  四、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确认各项手续齐备后,报送申请单位的主管副省长并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副省长审查,最后报省长审批。特别重大的项目,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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