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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应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并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方可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业务。
  第六条 凡委托承担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任务的,必须选择具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业务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凡屑政府财政性投资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分别报省测绘局、省财政厅备案。否则,计划、财政主管部门不得立项、拨款,有关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其他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和相应的管理。
  第八条 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的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测绘管理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第九条 省测绘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应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无规定的,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并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测绘成果归口单位领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的基础测绘资料不得擅自复制、转让、网上登载或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二条 通过招投标的省重点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必须经省测绘局组织验收后,方可向社会提供。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中以纸质地图或电子地图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包括网上登载),应按有关规定报省测绘局批准。
  第十三条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提供、复制、网上登载都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规和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外提供的产品中必须标明资料密级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有权单位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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