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理
 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2]6号 2002年1月14日)


  现将《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管理,促进地理信息共享,保障地理信息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地理信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活动,提供、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包括网上登载、公开展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或称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工程,下同)测绘是指采用现代测绘技术、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高新技术,对与地理空间相关的信息进行采集、存贮、管理、描述,集成各类地理信息数字产品的测绘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数字产品是指地理信息数字数据及其表现形式(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栅格地图、数字线划地图及其复合产品,各类电子地图产品、以其集成的各类地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 省测绘局主管全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行业管理工作,包括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的提供、使用的管理(包括网上登载、公开展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省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物价等部门依照职责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业务上接受省测绘局的指导。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测绘局《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并在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