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在杭省级单位土地使用管理的通知
(浙政办函[2002]2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在杭省级单位土地使用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土地,优化配置建设用地资源,搞好省级单位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参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在杭省级单位土地使用管理的范围为:在杭省级行政机关(包括其直属事业单位)、省级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在杭大专院校)所使用的土地,以及房屋产权属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省属企业所使用的土地。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地籍调查的统一要求,对上述省级单位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汇总工作于2002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对在杭省级单位土地使用权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在杭省级单位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可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在杭省级单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前,应先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
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文件资料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土地权源资料不齐全的,还应提交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土地来源相应的说明材料。在这次全面调查以后,尚未申请土地登记或需要变更登记的,要按照上述要求抓紧进行登记。经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用地单位应在15天内,将其影印件送交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协助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土地登记事务,裁定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撤销违反有关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
三、加强对在杭省级单位的用地管理,在统一规划下切实解决好省级单位的建设用地。在杭省级单位使用的土地,除用于规划允许的业务建设外,原则上只能用于公益公共事业、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配套设施等建设。如需作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应按国务院及杭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的使用,由省级单位用地协调小组统筹安排。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办公厅、杭州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领导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杭省级单位在转让、变更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时,需事先经省级单位用地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再向杭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