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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维护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并按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在没有规划和规划未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进行任何工程立项和建设活动。要建立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的监督保障体系,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三、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推进我省的风景名胜区事业
  各地要采取措施,在财政安排、社会筹资、信贷支持等方面,大力扶持和推进我省的风景名胜区事业。近几年,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省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维护建设。各市、县政府也要视财力可能,作出相应安排。同时,省建设、计划、财政、体改等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认真研究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相关政策,推进我省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快速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培育和规范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市场。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探索在政府引导下依靠社会资金开发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路子。要切实贯彻“取之于景区,用之于景区”的原则,依法管理好风景名胜资源维护管理费和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不得挪作他用。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应实行门票一票制,以方便游客。
  要重视研究和把握假日旅游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布置景区景点建设,严防盲目增加旅游接待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要严格控制景区内的索道和停车场建设,确需建设的,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要因地制宜地发展民间旅游接待设施,形成有弹性的旅游接待能力,以适应游客流动和淡旺季供求变化的需要。要规范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活动,切实避免对景区的掠夺性经营。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游人运载工具和主要景点假日高峰游人的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游览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努力把我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风景名胜区和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设、计划、旅游、工商、公安、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加强管理,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风景名胜区应依法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认真行使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能,全面负责景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规划建设等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业务受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涉及到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活动,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要建立风景名胜区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力度。风景名胜区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资源、环境严重破坏的,要撤销省级风景名胜区命名或报请国务院批准撤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命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队伍,促进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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