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02]12号)
我省是全国风景名胜资源大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风景名胜区事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一些地方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商业化现象日趋严重,有些风景名胜区面临着失去原有风貌和历史价值的严重威胁。为弘扬传统文化,促进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推进旅游业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风景名胜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重要意义
风景名胜区是大自然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发展旅游产业,扩大对外开放,带动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搞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防止和杜绝各种急功近利、建设性破坏行为的发生。尤其对那些具有重大价值的自然和文化景观,要千方百计保持其完整性、真实性,切切实实把风景名胜区保护好、规划好、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
二、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切实强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前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有利时机,抓紧编制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尤其是要加快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进度。所有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均应分别在2002年和2004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上报工作。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进度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及时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
各地要结合目前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农村居民点撤并等工作,按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要求,认真做好景区内的民居整治工作,严格控制景区内常住人口的增长。合理调整景区内的农业结构,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景。要加大对风景名胜区内各类违法建筑的拆除力度,对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现存的有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工程设施及厂矿企业,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改造或拆除。